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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用人主体应负责,“脱壳”推责法不容

1楼
wxyhr302 发表于:2019-2-28 10:28:10


裁判要旨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工资支付主体及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是一致的。如三者主体出现不一致,一般应当综合用工管理、工资实际支付等因素,认定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为用人单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甲、乙、丙三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三方共同出资完成某国桥梁工程施工任务。2015年8月,金某与甲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被派往某国桥梁工程工地工作。工作期间,金某接受施工方丙公司管理,乙公司通过银行打卡向金某发放工资。至2017年9月30日,乙公司已注销,金某工资76668.20元未结清。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间,甲公司向乙公司汇款有2笔计200万元备注为工资。金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工资余额。甲公司认为金某受丙公司管理、工资由乙公司发放,其与金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认为,金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期限2年的劳动合同,期间金某受甲公司指派工作,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而甲、乙、丙三家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系合作关系,金某接受甲公司协作单位丙公司日常管理、接受乙公司代付工资,均存在合理性。故认定甲公司与金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金某工资余额76668.20元。
 
典型意义

在一些出国劳务或者协作项目中,有的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让劳动者与关联公司或者合作单位发生工作关联,由关联公司或者合作单位履行日常管理或者代发工资义务。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些不诚信单位借机推诿或搪塞,拒绝承担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劳动者维权困难。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应当注意获取和保存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单位用工的证据,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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