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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本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对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享受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参照上述规定一并延长。
二、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下限标准
2020年社保缴费年度,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三、灵活就业人员等可自愿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确有困难的,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根据初步测算,上述政策今年将进一步减轻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负担约657亿元。相关减负政策实施后,本市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