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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以及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地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务关系:
一、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当劳务关系的劳务接受方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是非常相似的。因此,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更需要综合比较两者的区别:
1.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务关系主体类型较多,可以双方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劳务接受方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的接收方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劳动的提供方为自然人且原则上须年满16周岁,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人身、经济依附程度的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从人身从属性角度来说,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就经济从属性而言,劳动报酬一般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往往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制度规范,仅完成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工作即可。劳务的提供方也通常向多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对特定劳务接收方的经济依赖程度较低。
3.用工期限、稳定程度的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往往提供的是临时、短期的劳务,接受劳务方也经常会发生变化。
4.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一般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员工提供劳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更多是临时性、非核心的业务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与自然人建立劳务关系?
对用人单位而言,并非需要与所有人员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倾向于采取劳务用工等灵活方式,这也是当下市场经济一种无法忽视的潮流。那么,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与自然人建立劳务关系呢?
1.聘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在重庆地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均属于劳务关系。但需提示的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聘用勤工俭学的在校大学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而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则构成劳动关系。对于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也可根据《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规定到设立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见习并签订见习协议,这种情况双方也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聘用自然人从事临时、短期的工作
如前所述,提供劳动的期限和稳定程度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在聘用自然人从事临时、短期的工作也可以与其建立劳务关系,如临时性的清洁、装卸等类似的工作。
三、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务关系中应当注意什么风险?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基于劳务关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不同的,如用人单位却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聘用本文第2点中的相关人员与其建立劳务关系,那么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注意与劳动关系相区分。首先,避免在劳务合同中使用“员工”“工资”“福利待遇”“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通常仅在劳动关系中使用的表述。其次,在劳务内容上,安排劳务人员做的最好是临时性、短期性、非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其三,不宜直接要求劳务人员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但可以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人员提供劳务的要求和验收标准。最后,支付劳务报酬时,最好将其与员工工资分开发放,并可以在发放时备注清楚款项性质。
第二,避免出现争议时无约定可依的风险。与被聘用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务内容、期限、报酬、违约责任、劳务关系的解除等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时无“约定”可依。
第三,降低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风险。由于劳务人员无法购买工伤保险,为了降低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风险,建议为劳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