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8日,外公司的车辆进入公司处运输货物,期间该车辆装运了公司的部分废旧钢材,王者荣以经手人的身份开具出门证,2015年10月23日公司对此事进行调查。
2015年11月4日,王者荣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报告,内容为: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干了。
公司收到该辞职申请后由两名管理人员签字同意。
过了几天,王者荣到公司人事工作人员王小妮处以查看有无遗漏内容为由要回辞职报告,一拿到辞职报告立即撕毁并冲入马桶。
公司看到辞职报告没了,便于11月16日向王者荣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为王者荣违规开具出门证,致使相关方违规进入公司运输了公司废旧钢材数吨,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员工手册》第十二章第5.19条规定解除与王者荣的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辞职行为属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再行解除也不影响王者荣辞职的法律效力
二审判决: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就生效了,冲入马桶也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并且劳动合同只能解除一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者荣于2015年11月4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已明确到达公司处,公司在知悉其辞职表示后亦认可批准,并经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故依照上述法律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王者荣行使单方解除权而告解除。
劳动者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只需以一定形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本案公司已收到王者荣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对其辞职的意思表示也已明确表示知晓,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完成,无需再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