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某中学与陆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陆某要求中学赔偿失业金损失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陆某2006年2月5日到隆林某中学工作,双方签订 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陆某一直在中学工作至2016年2月25日,2016年2月26日,中学解除了劳动合同,未给予陆某任何经济补偿。2016年5月,陆某向隆林各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学赔偿失业保险金37000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后,陆某不服,诉至隆林法院。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虽然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因中学未为陆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陆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对此中学应承担赔偿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陆某自2006年2月即中学工作,连续工龄已达10年,根据上述规定,中学应支付陆某1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据此,法院判决中学赔偿陆某失业保险金损失26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