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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医保拟实行城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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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门医保拟实行城乡一体化
1楼
zphr108
发表于:2016-12-2 13:14:08
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要一体化了!近日,市人社局通过官网发布了《江门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城乡一体化医保将设两档,将实现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的“五统一”。《方案》拟于2017年出台,计划从2017年1月1日起固化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按城乡一体化医保规定缴费和支付待遇。目前,《方案》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可在12月9日前向市人社局提出。
据市人社局介绍,江门实现的医保制度由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两项制度组成,在筹资机制、保障水平、基金管理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不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二档两项基金分账管理、独立核算,个人账户仅限于本人使用,资金大量沉淀,不能充分发挥基金的规模效应和大数法则,也不利于制度可持续发展。此外,职工医保、城乡医保均存在年龄结构不均衡问题,两项制度独立运行难以整体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方案》的出台有望解决上述问题。江门将整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建立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标准、基金管理“五统一”的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将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80%.此外,《方案》将扩大城乡一体化医保覆盖面,降低缴费费率,将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5.5%,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影响·变化
城乡一体化医保分两档
根据《方案》,江门拟按照“统筹协调、有序推进”的原则,将城乡一体化医保分为一档和二档,分别与江门的城乡医保和职工医保相衔接,将两类人群纳入同一制度。同时,又鉴于实际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档设置。
一档、二档的参保对象如何设置?《方案》中提到,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对象为城乡居民,包括大、中、小学生和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为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单位总缴费费率降至5.5%
根据《方案》,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医保缴费标准按原规定执行,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调整至5.5%,月缴费基数调整为统一按2906元,不再设缴费基数上下限。
从2018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统一为江门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费率基本险统一为4.0%,补充险统一为3.5%.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3.0%和2.5%分别缴纳基本险、补充险,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0%和1.0%分别缴纳基本险、补充险。一体化后用人单位总缴费费率为5.5%,每月缴费金额为159.83元。
下月起个人账户将固化
拟从2017年1月1日起固化个人账户。即在职和退休的医疗保险二档(即职工身份)参保人按统一固定的金额标准划入个人账户,固化后的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将比固化前略有提高。在职工医保定额缴费的基础上,从2017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费金额统一为159.83元/月(2906元/月5.5%),个人缴费金额统一为58.12元/月(2906元/月2.0%),并从2017年1月1日起固化参保人划入个人账户金额数: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61元;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为73元;45周岁以上至退休为85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为85元。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江门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退休后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办理了个人账户转移到我市的除外)。固化后,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将比固化前略有提高。
保障待遇设“基本+补充”模式
《方案》在保障待遇方面设置“基本+补充”模式。在住院待遇上,基本险基金对参保人在社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病保险资金对参保人在社保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24万元,补充险基金对参保人在社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也就是说,城乡一体化后一档、二档的参保人住院费用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基金支付数分别为44万元和64万元。在普通门诊待遇方面,一档、二档参保人在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基金支付比例为70%,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为180元。同时,二档参保人可再选择1家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现行制度,城乡医保住院待遇的起付线为200-700元,职工医保住院待遇的起付线为400-900元。《方案》实施后,一档、二档的基本险住院待遇起付线将适当提高。起付线分别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2500元,约定医疗机构2000元。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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