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务应酬酒后摔伤能不能算工伤)
[案例]
付某是乌鲁木齐市某医药销售公司的中层骨干。2016年11月,几名外地公司客户来到乌鲁木齐洽谈业务,宴请时公司老总孙某特意带上了付某和另一名酒量比较好的同事陪酒。席间,付某频频代表公司向客户敬酒,气氛非常活跃,生意也谈得很顺利。
饭局结束后,付某已经醉得一塌糊涂,为防止他独自回家发生意外,孙某让同样喝了不少酒的另一名同事搭乘出租车将付某送回家。出租车先抵达付某居住的小区门口,同事将他搀扶下车后,继续搭乘出租车离开。
付某踉踉跄跄地进楼栋单元门后,一脚踏空,摔入地下室,脑部着地。经医院诊断,摔伤造成了脑震荡,治疗花去3万多元医药费。
事后,付某认为自己是因公务应酬饮酒才受伤,于是他申请了工伤赔偿,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才认定为工伤。”孙某拿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样答复。
[说法]
“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应从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进行考量,其中,工作原因应当是认定工伤的重要要素。”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江说,谈业务喝酒,不是司法实践中的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喝酒、醉酒行为,员工在喝酒之前完全能预见可能会导致意外伤害等问题,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行为,因故意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员工因为业务应酬喝酒导致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不是工伤,付某酒后受伤的责任就得自己承担吗?
蒋江解释,《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孙某是这场公务应酬的组织者,他应当亲自或派人将员工安全护送到家,并交由其家人。但孙某安排同样醉酒的同事将付某送到小区门口,有护送不到位之责,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