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全日制员工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为其补缴,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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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后勤食堂因临时用工需要,5年前招聘了住在公司附近的一名村民做杂工,工作时间是工作日中午11:00—14:00。公司与他口头约定每周计算一次工资。今年该公司即将把食堂餐饮服务外包出去,所以不再使用该员工。但是,该员工却说自己在公司已工作了5年,公司从来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该公司想知道,他的说法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
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典型的短期、灵活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几大特征。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仅订立口头协议,并非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即可。再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最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要判断双方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还需要判断员工是否是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此外,该员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是否超过15日。根据上述标准,该员工每天工作仅为3个小时,一周15小时,且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可判定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该员工应当自行参加养老保险。所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