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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的要求,继将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后,江门市从2016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按2015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
调整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人员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伤残津贴,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二类人员为2016年1至6月首次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据介绍,此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调整增加额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每人每月发放48元的定额部分。二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8%加发;2016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8%加发。
对2016年6月30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除了享受普遍调整的待遇,每人每月还将加发100元,全年共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平均水平的,按江门市平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上述调整对象中所指的两类人员,经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244元/月的,按照2244元/月的标准发放。江门已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在2017年2月底前将调整后的伤残津贴足额发放到位。目前,江门市共有95名1~4级工伤伤残人员符合调整范围,人月均伤残津贴的调整增加金额为267元,平均上调12.6%。
此外,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在职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5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