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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7年1月2日经深圳市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派遣至香港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以下简称“乙公司深圳代表处”)工作,三方于当月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之后三方每隔两年就续签一次劳动合同,2015年1月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了一项条款约定:“本合同到期前三方均未提出终止,且到期后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顺延两年,并以此类推”。
2016年12月30日,乙公司深圳代表处书面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乙公司深圳代表处通知张某决定不再续签并将其退回甲公司。张某拒绝接受退回,认为其自2007年入职以来,已连续签订了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三方在《劳动合同》的约定,2015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已经自动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到期、需要洽谈续约的问题。此后甲公司表示同意接受退回,在乙公司代表处退回张某后向张某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7年2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认为甲公司、乙公司深圳代表处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两家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结果
经过仲裁庭审后,本案以调解结案,用人单位支付了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律师点评
一、劳务派遣员工张某与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用工单位乙公司深圳代表处签订三方劳动合同是否妥当?
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方式之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形成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具体说,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形成的是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应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提供和使用的关系。因此,在本案中,张某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签订三方劳动合同是明显不妥的,幸好本案中用工单位是境外机构在华的代表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不能直接用工,只能通过劳务派遣实现用工,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