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将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日前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关于我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在其官网征求意见。
用人单位按月缴费
意见稿提出,广东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简称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缴费方面,意见稿表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所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一级至四级伤员待遇就高不就低
在相关待遇衔接方面,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工资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也可选择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按照组织安排在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流动的,暂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接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继续为其参保,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继续参保所在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工伤职工调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以及工伤职工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等离开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