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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琳在佳人酒店公司从事领班工作。
2016年9月26日刘嘉琳下班后,与同事王斐搭乘滴滴专车前往同事蔡芹家聚餐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刘嘉琳经诊断为:1.颈脊髓损伤;2.不全性四肢瘫。
2017年5月26日,人社局做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嘉琳2016年9月26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刘嘉琳下班前往同事家聚餐,不属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且只有符合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的才能属于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刘嘉琳系下班后与同事王斐搭乘滴滴车前往另一同事蔡芹家聚餐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前往地点与其经常居住地并非一个方向,故刘嘉琳的受伤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