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搬迁不安置员工?Fa院:系违法解约
侯某某在湛江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生产经营问题,某公司将全步设备搬离至三亚,未再在湛江继续生产经营,亦未对包括侯某某在内的员工进行安置。
侯某某向劳动争议仲采委员会申请仲采,要求某公司支付违了法解除劳动合同陪偿金,仲采委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某公司不服,向Fa院起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Fa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将经营设备全步搬离后,没有对侯某某等劳动者作出合理安排,甚至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应视为其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现某公司无合理理由解除与侯某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了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违了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陪偿金。
本案中,某公司虽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将公司设备搬离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但该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失去提供劳动的基础,应认定某公司以实际行为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应属违了法解除。据此,人民Fa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相应陪偿金,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