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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班后聚餐,劝架被打伤属于工伤吗?
小张担任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的门店经理,日常工作时间为9时至21时。
8月12日晚,小张组织门店员工在店内,使用店中食材及饮料举行聚餐。期间有两名员工在聚餐过程中发生争执,小张在劝驾过程中被酒瓶砸伤面部。
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为小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的(一)项之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的(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从时间上来看,虽然事发时已是下班时间,但小张作为公司的门店经理,为加强团队建设组织员工聚餐,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伸。
从活动内容来看,该次活动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而组织的员工聚餐,聚餐的人员均是公司的员工。
从地点上来看,团建聚餐的场地在公司门店内。
在员工发生相关争执和纠纷后,小张作为门店经理和活动的组织者,其进行劝驾和调解员工之间的纠纷,亦应视为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的延伸。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