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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广州困难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楼
labour 发表于:2009-5-19 19:35:11
广州日报讯(记者 蒋悦飞)今天开始,广州困难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三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三项补贴三选一
  困难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享受补贴:
  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好申请的次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困难企业上月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到账的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支付岗位补贴,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为所在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好申请的次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困难企业上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 付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已一次性缴纳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按核定当月的过渡性医保金按月缴标准(含重大重大疾病补助金),一人一个月折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过6个月。
  申请享受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困难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好申请的次月开始,其在岗职工取得职业培训证书后,在困难企业2008年以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可凭相关证书、合法票据等办理申请补贴手续。补贴标准为培训费用的50%,实际补贴最高不超过:初级技工培训400元、中级技工培训600元、高级技工培训800元、技师培训900元、高级技师培训1050元、创业培训600元。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认定条件:裁员不超过25%
  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必须是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行业中的市、区(县级市)参保企业,以及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省属、中央驻穗参保企业。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2008年盈利,2009年出现暂时性亏损;
  2.2009年2月与2008年9月在职员工总人数相比,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的25%,即:(2008年9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009年2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008年9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5%;
  3.2008年以来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
  4.申请前1个月末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6.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7.2008年度企业全体员工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无欠交社保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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