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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严重行为者可列入黑名单。新规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强调,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内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对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经认定后,可以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公开告示,并可以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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