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www.hr668.com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条法定的义务。同时,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一条法定的权利,企业不得侵犯。因此,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少数企业钻法律空子,以不参加工伤保险为借口,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