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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导报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凡在厦门市有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籍职工,今后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政策从1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据介绍,由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界定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的“在职职工”不包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因此厦门台港澳籍职工一直未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
不过,目前在厦门工作的台港澳籍职工逐年增加,这一群体在厦门置业安家,希望加入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的愿望日益迫切。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该政策。
据了解,台港澳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与厦门市一般缴存职工执行相同的公积金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