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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一些用人单位,特别一些工作季节性较强、从事流水线的私营企业,招录新员工时没有按规定,而是自行确定试用期的时间,在试用期满之前,就将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辞掉从而来达到减低成本的目的。被辞退人员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往往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打发了事。然后,用人单位再招工,再辞退,以此规避社会保险义务。
下面有个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小张2009年1月10日到某公司应聘,双方签订了2年的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月15日,小张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公司称:“你还在试用期,不能给你缴保险费。”到了4月份,小张说:“我已经过了试用期,这回该给我办理社会保险了吧!”然而,公司却说:“你的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了,现在还不能给你缴费。”无奈之下,小张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才撤消了随意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并从2009年1月10日起为小张补缴了养老保险费。
从案例中可能得到两个疑问:
1、员工试用期到底应该是多长时间?
2、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呢?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看出,试用期不是某个单位或个人自主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确定试用期的长短。
用人单位录用新职工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权利及义务,职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公司控制成本的方式有许多,没有必要按照这种方式让公司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费用也需要承担不止,而且对公司造成的不良的影响,甚至让自己公司成为被劳动局重点监察的对象,这样下来对公司的经营就会造成困扰,所以找一家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帮助公司合理规避风险,控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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