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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资讯热点:职业伤害保险不等同于工伤保险
周某是一名新业态就业人员,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2年11月30日,周某在骑电动车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骨了折。
经相关部门认定,周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条递一款递(一)项之规定: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职业伤害确认范围,现予以确认为职业伤害。
周某要求某平台公司支府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裁判观点
周某的职业伤害保险待遇是否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因周某属于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提供服务的就业人员,故其所受伤害应当由职业病的诊了断机构或者与职业伤害认定相关的医辽机构进行职业伤害认定,并对因职业伤害造成的医辽费用、伤残津贴、生活费等费用由职业伤害保险甚金承担,支府比例按照职业伤害保险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这与一般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伤害,参与的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不同。适用于在包括网络平台从业人员、众包从业人员、共享经济从业人员等。故周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