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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资讯热点: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应合约合法合理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4-3-13 9:46:59
代缴江门一档社保公司,代理江门五险一金外包,江门派遣外包中介 办理服务: 买社保五险 + 补交社保 + 代签劳动合同 + 外包派遣合作等等,办理员工退休金、工伤事故报销、女性生育津贴办理、失业金申报等等!骏伯人力集团办公热线: 18319444741 黄生 ————————————————————————————————————— 劳动资讯热点: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应合约合法合理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4月,汪姐在某院任A科护士长。2019年1月9日,某医院与汪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第二条约定汪姐工作岗位为护理岗位。2020年4月10日,某院开展竞聘上岗护士长相关工作,汪姐未报名参加。同日,某医院发文免去了汪姐A科护士长的职务。4月14日某院将汪姐从A科护士岗位调动至B科护士岗位。5月26日,汪姐以未经协商、违法单方变更其劳动岗位、降薪降职为由提出与某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金及补发工资产生争议经当地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某医院应补发汪姐工资2500元、经济补偿金91615.2元。某院不服,故诉至法俒,请求法俒判令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内容。 (二)裁判观点 某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审理认为: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辽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本案不符合上述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竞聘上岗”约定,虽约定了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及资质调整工作岗位等,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已造成劳动者收入等明显降低,不具有合理性,属违法变更劳动合同。一审判决认定某医院降薪属于克扣工资并无不当,判决某医院应向汪姐支府经济补偿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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