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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当试用期遇到医疗期,无法回避的4个问题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4-24 10:26:04
1. 医疗期超过试用期,是否自动转正?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时间很有可能超过试用期的时间。因为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而医疗期期限是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 从理论上来说,医疗期内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其工作能力用人单位无从知晓,所以,该期间应当扣除,以实际工作的天数来计算试用期时间。 2. 试用期中止期间,用人单位要发放工资吗? 试用期中止是指医疗期的时间扣除,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试用期时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中止,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医疗期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发放病假工资,因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 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吗? 比如,在录用条件中规定,劳动者请病假需要有医院的休假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如果劳动者未提供休假证明或履行请假手续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能以试用期请假天数过多,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吗? 比如,在录用条件中规定,请假超过五天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吗? 这要分情形而定,如果是请一般的事假,可以这样规定,因为一般的事假用人单位本来就可以不批,规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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