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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合法吗?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4-24 10:35:22
2004年8月1日,王小苗入职某培训学校,从事会计岗位。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7年2月19日,王小苗签收了《员工手册》。 2018年1月4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载明: “违纪事实:2017年11月期间,王小苗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经统计仅2017年11月,王小苗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 2017年12月5日,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并向其送达了《最终书面警告》一份。 2017年12月6日,王小苗拒不改正,仍然旷工。 王小苗无视公司制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王小苗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审判决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不合理,即使认定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 一、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 公司与王小苗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 二、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王小苗支付赔偿金。 现王小苗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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