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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报销范围 以下各种发生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携带资料 (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广州医保网上可下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如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特殊情况 相对应需另外提交的资料 医疗期超过一个月的 《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复印件和 市劳鉴中心出具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复印件(原件备查); 因工致残的 《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复印件和 市劳鉴中心出具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复印件(原件备查); 安装、使用辅助器具的 经市劳鉴中心审核同意的《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辅 助器具申请表》; 遗失医疗收据(发票) 医院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医院 原件的 财务科公章;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 工伤职工到非工伤协议 单位需书面申请(须写清楚到非工伤协议医院就医 医院就医,工伤当日以 的原因),由市医保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审定能 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否受理。 工伤当日起超过七天的 住院医疗费用 申报时工伤职工已经办 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已参加 理退休或为非本市户籍 工伤保险的证明。 且已辞职办理社保减员的 工伤职工的社保关系是委 单位须提供书面报告,写明有关情形和接收核销款托劳务中介机构代理的 的单位名称,并附委托合同复印件。 有特殊原因需要把核销款 单位须提供书面报告,写明原因及接收核销款的银 拨到社保登记预留帐户之 行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 外的银行帐户或职工个人 银行帐户的 其他特殊情形 按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三、申报方法 在市劳鉴中心批准的工伤医疗期或康复期终结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

 

 

 

 

 

 

 

 

 

 

 

 

作者: 来源:文汇报 时间: 200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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