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党员党组织和非党员群众之间的交流,吸引他们向党组织靠拢,促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我中心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党组织党群联络工作主要是在非党员群众中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党群思想交流,不断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三条党群联络员应挑选政治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的正式党员担任。挑选工作由党委办公室统筹安排,各支部应积极推荐两至三名人选,报办公室核准备案。
第四条党群联络员要统一接受党委的培训。培训的内容由党委办公室安排实施,包括党的理论知识学习、流动党员管理情况介绍、吸收和培养非党同志加入党组织的方法程序等。
第五条党委应积极支持党群联络员的工作,尽可能地为其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分析和研究联络工作的形势,掌握工作方向。党委办公室和各支部要对党群联络工作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党群联络员的主要任务是:向周围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党组织有关指示精神,以身作则实践“三个代表”,动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听取周围群众对支部和党委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支部或党委汇报、反映;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帮助他们维护正当权益,以实际行动让他们感受到党的关怀;进行党纪和法制宣传,教育非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制和政策,依法办事。
第七条党群联络员在工作中要做到热情、耐心、主动,服从党组织的领导和安排。对于周围群众的困难和不良思想行为,联络员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党支部或党委集体讨论解决办法。
第八条党群联络工作情况应当经常通过“流动党员之家”网站或者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信件等方式向党委反映汇报;要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交情况反映;年终要对本年度的党群联络工作作出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并制定次年工作计划,交党委办公室整理保存。
第九条党委在每年的评优工作中对于党群联络工作成绩突出的联络员进行表彰,树立典型,并积极推广经验,鼓励和动员所有流动党员都能在各自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中起到宣传联络作用,增强党的凝聚力。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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