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要求员工以协议的形式放弃加班费的行为,系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劳动者可依法主张加班费。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加班费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的报酬,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协议等形式免除或者排除其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这类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即使劳动者签署了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也不丧失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只需就加班事实先行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签署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
用人单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劳动者签署放弃加班费协议不影响其要求加班费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仍应承担支付加班费的义务。这符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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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3-07-18 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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