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标题,相信部分人对此是否能够认定工伤产生了怀疑,工作过程中、突发脑梗/心梗等因素叠加后,到底能不能认定工伤?
近期,连续接到两个关于脑梗能否认定工伤的咨询。
案例一:张三作为危化品运输司机,连续工作48小时,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梗,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后无生命危险,后经治疗康复出院。
案例二:李四为XX打捞局的员工,在海上连续无休息作业后突发脑梗、心梗,在ICU抢救数月后挽回生命。
下面我们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的情形的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相信很多人会得出这一结论,工作突发疾病后,如果没有即刻死亡或在48小时内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事故伤害,也不符第15条视同工伤的条件。
下边我们通过案例来学习了解连续加班后突发疾病有没有认定工伤的可能性。
路笃训与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鲁0830行初76号】
2019年2月12日9时许,路笃训在汶上义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动筛车间搬运矸石时突发疾病,经抢救和治疗后病情好转。
经汶上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小脑梗死。
2019年7月15日,被告汶上县人社局作出了汶人社工伤认【2019】13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路笃训的病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汶上县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原告所遭受的疾病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
1996年7月11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号)(以下简称《复函》)中认为: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作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这个《复函》明确了如果某些疾病是由于工作原因所造成的,或者与工作有紧密联系的,在工作中突发时,可以作为特殊情形,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论为“被鉴定人路笃训在工作中发生的脑干出血、小脑梗死的疾病与工作存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次要作用)”。
根据这个鉴定结论,本院认为原告所从事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其脑干出血、小脑梗死疾病的诱发,因此,鉴于工作的诱发因素,为保障原告得到必要的救治,发挥工伤保险最大的社会效用,原告的情形可以比照工伤予以处理。
据此,被告汶上县人社局认定原告疾病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系理解适用法律不当,故对被告汶上县人社局作出的汶人社工伤认【2019】13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新法制报曾经在2016年发文讨论“加班期间脑出血属工伤还是自发病”。
该文中曾指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上发病究竟属于事故伤害还是出于自发疾病,这要结合职工受伤部位、伤情还有医院的影像资料来进行综合鉴定,不同的情况下认定的结果也会不一样。”“是病还是伤这需要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进行认定,这样才能既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够防止“以病报伤”的情况出现,让工伤认定落实到真正有需要的职工身上。”
由此,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作中突发疾病也存在大量的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但结合发病的具体情况,还是存在着认定工伤的可能性。
在工作中突发脑梗/心梗,如果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最终都没有认定工伤,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下面通过一则案例具体了解相关问题。
北京欧美佳电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7368号】
张某作为北京欧美佳电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07月25日张某在工作中身体突然不适,并多次捶打揉捏头部,但欧美佳并未没有及时安排张某休息或就医,仍然为其安排了负荷较重的搬运工作,待张某症状明显时才被送往医院,导致未能及时医治而死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本案张某系在劳动过程中发病,但欧美佳电公司未证明其已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能避免员工搬运重物后发生身体损伤的后果,监控视频资料显示,张某在搬运冰箱后至迟11:53:08起开始出现步幅不稳、呕吐的病情加剧症状。
在张某身体状况出现明显异常状况时,欧美佳电公司未给予劳动者妥善安置。其虽不认可指令张某搬运重物,但张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工作内容应由该公司指派,且搬运的物品属该公司管理范畴,该搬运行为的受益人系欧美佳电公司。
从时空关联和病情发展过程来看,该搬运劳动对于加速张某病情发展具有高度盖然性。张某后两次明确表示身体不适需要就医,欧美佳电公司未在日常劳动防护和突发病状送医救治中及时提供有力保障,处置不善,有失妥当,加之其自述张某入职后未进行过健康检查。故综合前述情况,欧美佳电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虽然张某病亡主要系自身所致,但欧美佳电公司未尽到充分的用人管理和劳动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就案情综合考量后酌定由欧美佳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应属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通过上述分析,大家可以看出,“工作中突发脑梗/心梗”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即便是没有认定为工伤,若存在高强度劳动、加班等情形的,通过人身损害与疾病的因果关系鉴定,还是有存在着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较大。
注意: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劳动者获得充足的休息时间。
日常工作中,一旦有员工出现身体异常,一定要协助员工及时就医,防止出现重大疾病甚至死亡,给员工及家庭造成伤害。
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使员工能够得到良好治疗的同时,减轻家庭负担,也能够给企业降低因风险带来的用工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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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3-08-23 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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