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浪系爱力信公司员工,任工程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22161.34元。
《劳动合同书》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二)甲方以下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2商业道德守则附件3爱力信中国员工手册。
《爱力信中国员工手册》10.1.2规定,员工有下列(包括但不限于)情形之一的,即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7)使用公司电脑或公司网络等IT环境登录非法网站,或其它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网站,如色情网站、猥亵儿童网站和含有种族歧视及暴力内容的网站的;或任何严重违反《IT及信息安全规范》及《IT及信息安全规范快速指南》的行为……
沈浪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
承诺书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熟知《爱力信中国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爱力信中国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和义务。
承诺人签字:沈浪
2016年4月19日
公司《商业道德守则》规定:爱力信的IT资源不得用于处理、发送、检索、访问、显示、存储、打印或发布涉及欺诈、骚扰、威胁、违法、种族主义、有性倾向的、淫秽、恐吓、诽谤或其他与职业环境不符的材料和信息。
公司主张沈浪使用公司电脑登录浏览国外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网站,于2020年2月28日向沈浪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履行了告知公司工会的程序,内容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您使用公司电脑访问/浏览/观看/存储了不符合职业环境的互联网内容,根据你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我司的规章制度,你的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道德手册》中关于“保护并正确使用公司资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爱力信中国员工手册》8.23第(6)项以及第(20)项的规定,我司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应在该日办结相关工作交接手续……
公司做了3份公证书,1860号公证书、2817号公证书、2816号公证书及翻译件,以证明沈浪存在使用公司电脑观看色情视频等不良内容的行为。
沈浪认为公证书只能保证取证的过程真实,不能保证取证的内容和报告真实,取证软件进行了数据恢复,不能代表是他使用时的内容,报告没有指出结果与他行为的关联性,照片来源不清楚,取证来自于虚拟内存和浏览器缓存,均不是浏览历史,不能说明曾经点击打开过这些地址;沈浪称其记不清是否曾登录过相关网站,其未使用过公司电脑进行存储。
沈浪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沈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9074.64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在工作时间使用公司电脑浏览色情网站、图片的行为,确实可能会影响正常工作,并给公司网络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309 074.64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主张沈浪使用公司电脑登录浏览国外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网站,违反了《商业道德手册》和《爱力信中国员工手册》,并提交公证书、生命周期签收单等证据用以证明。
根据已查明事实,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沈浪所使用的公司电脑在其保管、使用期间确实存在浏览相关网站、图片的记录,且部分浏览时间处于工作时间。沈浪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沈浪在工作时间使用公司电脑浏览相关网站、图片的行为,确实可能会影响其正常工作,并给公司网络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
其次,公司《商业道德守则》规定:“爱力信的IT资源不得用于处理、发送、检索、访问、显示、存储、打印或发布涉及欺诈、骚扰、威胁、违法、种族主义、有性倾向的、淫秽、恐吓、诽谤或其他与职业环境不符的材料和信息。”
2012年版《爱力信中国员工手册》第10.1.2条规定:“员工有下列(包括但不限于)情形之一的,即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7)使用公司电脑或公司网络等IT环境登录非法网站,或其它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网站,如色情网站、猥亵儿童网站和含有种族歧视及暴力内容的网站的;或任何严重违反《IT及信息安全规范》及《IT及信息安全规范快速指南》的行为……”
沈浪虽主张《商业道德守则》未经民主程序,本案不应适用2020版员工手册,但其在《商业道德守则》确认声明上签字,《劳动合同书》第十三条亦明确《商业道德守则》和《爱力信中国员工手册》作为合同的附件,故应视为沈浪知晓《商业道德守则》和《爱力信中国员工手册》的规定,且沈浪认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制度依据就是2012年版员工手册10.1.2第(17)项内容,故公司解除与沈浪的劳动关系,有相应依据,系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沈浪相应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沈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9 074.64元。
沈浪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沈浪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商业道德守则》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解除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与沈浪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生命周期签收单、《爱力信中国员工手册》等证据可知,在沈浪保管、使用公司电脑期间存在浏览国外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网站的记录,且部分浏览时间处于工作时间,沈浪虽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反证。
沈浪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商业道德守则》和2012年版《爱力信中国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书》第十三条明确《商业道德守则》和《爱力信中国员工手册》系合同的附件,沈浪一审时亦认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制度依据就是2012年版员工手册10.1.2第(17)项内容,故公司解除与沈浪的劳动关系,有相应依据,系合法解除。
沈浪上诉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上诉所称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公司的主张,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沈浪相应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京03民终4700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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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3-09-19 0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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