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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劳动仲裁不受理社保问题?

  为什么劳动仲裁不受理社保问题?简单来说,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行为,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执法单位。具体来说,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行使专属管理权、监察权或处罚权。因此,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如向社会保险征收管理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决定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按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这种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例如:员工在某单位工作了十几年,但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退休时员工拿不到退休金,员工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退休待遇。

  那社保问题怎么维权?

  用人单位不交社保的行为怎么处理呢?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正常、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征收管理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经济等损失,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除未参保而引发的追索相关保险待遇情形之外,如果劳动者仅就社保未缴、未足额缴纳争议而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劳动仲裁请求,上海各级劳动仲裁委立案窗口当场就会告知不予受理;如果与其他仲裁请求事项一并申请仲裁,那么该事项仍不予受理。但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一般都会告知劳动者救济途经,告知劳动者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解决。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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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3-11-01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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