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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前可以删除公司电脑资料吗?

  近日,一则员工删除公司电脑资料引发纠纷的消息受到广泛关注。事情的起因是,上海市某公司员工王某,由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得知公司不再续签,一气之下删除了其电脑内的公司重要数据。公司得知后,以王某故意删除重要数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双方进而发生纠纷。

  此前曾经有类似的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员工邱女士应承担密码解锁及数据恢复费用9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女士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的物品交接,但事后公司发现该电脑有其设置的密码尚未解锁,故通过微信、短信及律师通知函通知其告知密码,并移交资料,其有义务配合完成。鉴于邱女士在仲裁及案件审理期间,均未告知电脑开机密码,并在离职前删除了电脑中的资料,贸易公司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邱女士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至于维修费用金额,贸易公司已经提供了增值税发票、支付凭证及网络科技公司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其支付了费用9200元。邱女士虽然对维修费的金额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邱女士的异议不予采纳。

  近年来,员工因删除公司电脑资料引发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公司工作的李女士在离职交接工作时将电脑中的工作资料删除,2019年被法院判决承担公司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

  在数据时代的今天,劳动者删除归属于企业的数据资料,从传统劳动法的角度看也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在劳动法体系中,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包括告知、协助、保密、保护、禁业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劳动者负有协作义务,其中就包括返还、归还因工作需要而使用、占用的用人单位财产、资料的义务。实践中发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其实是在离职阶段,劳动者与企业管理关系弱,劳动者因被辞退而容易有过激行为,手头控制的资料是最容易的泄愤途径。

  法律赋予劳动者各项权利,与此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履行各项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承担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法律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期间形成的经营性电子数据、书面材料,以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不受影响,顺利进行,所以,上述事项的发生,也在于劳动者漠视工作文件对于用人单位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其认为没有必要办理工作交接,可随意处置相关文件。这是错误的思维。

  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做才能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

  我们正在迈入数字时代,迫切需要劳动法律与时俱进,建议劳动合同法将来在修订之际,应重视数据时代的特殊问题,将劳动者和企业的后合同义务法定化,通过制定专门的条款对劳动者离职之际的协作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数据资料的移交、保管等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在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交接事项进行详细规定,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劳动者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后续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作为工作交接的依据。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无论是用人单位方单方解除,还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均应注意交流方式,注意事先进行资料保存。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做好数据留存与书面备份工作,避免在劳动者删除或丢失文件后陷入被动。

  如劳动者故意删除其掌握的交接材料而无法恢复,或者即使可以恢复亦需支出较大成本,则单位也有权视损失情况向劳动仲裁委及法院主张赔偿损失,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要求对方同意交接或进行赔偿,达到惩戒存在上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劳动者的目的。

  员工不能因为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就删除工作电脑中的数据资料,即不能用不正当行为作为对另一个行为的回应,而应该在法治的框架下维护各自的正当权益。

  这也给公司的数据管理提了醒,首先应当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明确电脑数据的管理,包括数据的归集、备份、访问权限等,明确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其次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明确公司数据被删除会面临的法律责任;最后是明确约定员工离职时的数据交接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八条规定: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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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3-11-2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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