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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签订协议,快递员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某货运代理公司成立于2018年。2019年12月,快递员唐某与该货运代理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承揽协议书)》,约定合作(承包)区域为JL区域,由某货运代理公司交由快递员唐某经营,期限为一年。快递员唐某认为其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向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货运代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属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唐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快递员唐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唐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之间有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唐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风险由唐某自行负担。虽然本案中某货运代理公司对唐某有一定管理行为,如每天需要准时回单位分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快递包裹安全完整送抵目的地等,但上述行为实际上是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而衍生出来的约束管理。其次,唐某在工作过程中还需要向某货运代理公司租用设备。再次,根据唐某的利润构成中,在外揽件后扣除某货运代理公司的中转费后剩余利润为唐某自己的额外利润。综上,本案中快递员唐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案例启示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等线上消费因素影响,快递物流行业飞速发展,快递从业人员已成为数量庞大的就业群体。当前,快递行业入行门槛低,用工模式多样化,部分人员与快递企业形成民事承揽合同关系,部分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用工的实质情况,来判定劳动者与快递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现实情况来看,即使是形成劳动关系的“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普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在工作中出现安全事故,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维权之路十分困难。本案没有支持快递员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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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3-12-06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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