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白纸黑字的约定,是否意味着双方必须遵守?答案并非绝对。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注意,这些合同条款实际上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责任,无法通过约定变更或放弃。因此,任何有关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或承诺均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修改部分:强化了“无法通过约定变更或放弃”的表述,以强调其强制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
不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均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并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所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此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不具备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
部分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禁止结婚、生育的时间限制,这种做法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又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未达到工作年限离职,需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后,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解除或终止手续。除非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且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否则关于“未达到工作年限离职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非真实意愿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企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问题存在争议时,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即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仍有权获得相应报酬,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标准确定。若遭遇权益侵害,劳动者可以通过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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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1-5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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