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简介
2019年9月,周某在新疆西部某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包工程工地受伤,自行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后续工作未能继续。2020年7月,周某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希望公司予以补偿,但公司认为己方未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拒绝。周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支持周某的主张,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02.案例结果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决新疆西部某公司向周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8492.28元。因为尽管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但仍然可以通过周某提供的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03.案例分析
本案例展示了即使在非正式劳动关系中,虽然缺乏书面合同和社会保险的直接证据,但通过其他方式(如工资支付记录、工地考勤记录、工伤认定书等)间接证明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亦有可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如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保险公司也应按约赔偿。
通过这个事件,我们可以了解到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限于书面合同的存在,实际工作情况和用工单位的管理控制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周某虽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尽管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中没有周某的工资支付记录,但这并不排除公司以其他方式支付工资的可能性。通过领班和项目经理的工资支付和工作管理,以及其他工地管理文件的存在,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04.案例反思
1、保险和法律并不是死板的文字,在保险理赔时,审查的是是否有实际劳动关系,而非只看是否有纸质合同。
2、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若想转移风险,可以给雇员购买相关保险。比如雇主责任险等,如遇意外事故发生,雇主责任险是赔偿给公司,公司可以将理赔款付给雇员,规避二次求偿的风险。属实花小钱省大钱。
3、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劳动法规、保存好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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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1-16 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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