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章某与某快递公司于2020年9月1日签订为期两年的承包协议,约定由章某承包经营某开发区区域的快递业务,快递公司每月25日将承包费(含章某及其雇用人员收寄快递的劳务费)转给章某。2021年3月,王某由章某招聘,进入快递公司厂区从事快递业务派送工作,平时任务由章某安排,章某与他口头约定所得报酬按派送一件快递0.9元计算,由章某在每月固定时间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给王某。
2021年12月18日,王某驾驶自己的三轮电动车在派件途中与吴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交通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吴某将王某和快递公司一同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在王某拒绝出席的情况下开展调解,由快递公司赔偿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200元。之后,快递公司在与章某结算劳务费时扣除了该笔款项,章某因而也从给王某的报酬中扣除了该笔款项。
2022年12月5日,王某以快递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快递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1200元、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等。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在实践中,劳动关系的确认要结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
依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王某与快递公司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所从事的工作亦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判断快递公司是不是王某的用人单位,关键在于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具有经济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
首先,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工具),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进行劳动,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快递公司与章某以承包协议形式建立合作关系,即建立了一种利益共享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王某工作主要依靠的车辆系其自己提供,工作报酬也是由与快递公司并无隶属关系的章某直接发放。这表明王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经济从属性。
其次,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方面服从于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给付地、给付时间、给付内容及给付量;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其作出处罚。本案中,王某平时任务由章某安排,日常不接受快递公司的考勤管理,不受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这表明双方不符合人格从属性特征。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章某雇用王某,双方建立的是雇佣关系。王某与快递公司在经济、人格从属性上都没有联系,当然不具备劳动关系,快递公司并非王某的用人单位。即使快递公司和章某没有支付劳务费,王某也不能通过主张其与快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来维护权益,而应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三方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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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1-17 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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