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围绕胖东来员工“尝面”事件的热议不断升级。起因是2月15日的一段短视频爆料,显示有胖东来美食城员工在试吃面条后,未清洗筷子便将其插入锅中搅拌。对此,胖东来于次日(2月16日)公开宣布对涉事员工予以辞退处分。
针对这一决定,舆论呈现两极分化:一方面有人认为处罚过于严苛;另一方面则强调食品安全不容小觑,也有人指出企业可能为保声誉而向员工施加过大的压力。至2月19日,胖东来发布了长达13页的调查报告,并调整了处理方案:涉事员工被降级学习期三个月,调离原岗位至非食品加工岗位;主管维持原解雇决定;同时火锅档口暂时关闭。
出于探究,笔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胖东来”为关键词,并限定案由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进行了检索。结果显示,在涉及胖东来的劳动争议一审、二审案件中共计15起,内容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加班费支付、社保待遇等问题,但基本都以胖东来胜诉告终。
案例一
16年资深员工因未及时服务客户遭解雇
判决书中提及,根据企业提供监控视频显示,当顾客进入该员工负责的工作区域时,该员工正忙于整理货物,未能积极主动地为顾客提供服务,此行为被认定达到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依据《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服务违纪制度规定:“服务不主动、不热情”以及“在顾客需要时,未及时放下手中工作接待顾客的,公司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管理、执行工作任务,并成为单位成员,从单位获取报酬及享受劳动保护的一种法律关系。现代商业服务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员工行为准则,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从而保障企业的高效运营,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社会效益。
本案中,《百货服饰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经过调查确认的严重违纪行为视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对公司形象造成影响,当事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在所有门店任职”。该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具有合法有效性。公司已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并要求员工在《员工签收承诺表》上签字确认,表明员工已知晓并认可公司规章制度,特别是对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其后果。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材料,本案中的员工在顾客挑选商品时未能第一时间接待,而是专注于整理货物,确实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纪的规定,故百货服饰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约定且合理合法。
案例二
12年老员工同样因未能快速响应客户需求被解雇
判决书显示,监控视频揭示了在顾客挑选商品时,该员工正忙于整理货物和查看POS机,未能迅速接待顾客。
参照《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服务违纪制度相同的两条规定,法院同样认定该员工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纪。在此基础上,再次重申了劳动关系的定义及现代商业服务型企业在管理制度上的必要性和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在类似的事实背景下,法院最终裁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案例一相同,即员工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并得到了有效的公示和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合乎法规。
案例三
13年工龄员工因一年内两次迟到被解雇
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认为,鉴于该员工一年内两次迟到且已在违纪处罚单上签字确认,胖东来电器按照其管理制度中较重违纪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员工关于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该员工在胖东来电器任职多年,按常理应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结合证人证言以及员工在违纪处罚单上的签字事实,法院进一步确认了公司的处理决定有效。尽管员工上诉声称规章制度未公示,自己是在受诱骗或误导的情况下签字,且不存在旷工事实,但在胖东来电器已提交抗辩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员工无法提供更多证据支持其主张,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胖东来电器拥有劳动合同解除权,法院对解除行为效力的认定准确无误。
案例四
员工因一次投诉被解雇
据胖东来提交的违纪调查单记载,员工遭到顾客投诉,员工自述情况如下,“.....我在朝鲜面档口刚给顾客下锅两份朝鲜面,后面还有三四位顾客先来,在排队等我做朝鲜面,这时白吉馍档口来顾客,要我给她做白吉馍。白吉馍档口的员工都不在,一个人公休了,另外一个人休息三个小时去休息了,我档口的顾客还在排队,没法及时过去帮她做。旁边凉皮、炒凉粉和炖锅也没人在岗,我也没法叫别人过去帮忙,就婉转的跟顾客说白吉馍的师傅不在这,我忙完我这边就马上过去帮你做,顾客就去投诉了,公司就把我开除了。”
员工收到违纪处理通知单后,明确表示异议但不申诉。随后,胖东来向员工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终止方式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各项管理制度》中严重违纪制度的服务规范第32条——未按服务标准为顾客服务而导致投诉。员工应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及相关事宜。
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认为,由于员工系因违纪被解雇,因此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五
员工休假后未按时返岗被辞退
根据《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之严重违纪制度工作规范第14条规定:“无故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3小时视为旷工);严重违纪制度素养规范第8条规定,若员工行为违反公共道德,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例如在抖音平台传播虚假信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经审理查明,《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于2021年2月25日制定,同年4月1日生效,公司在2021年3月20日对该制度组织大众服饰部员工进行了培训学习,员工亦在《员工签收承诺表》上签字确认知悉相关规定。
法院认定,该员工在休假结束后,在收到返岗通知后长时间未返回工作岗位,存在严重的旷工行为。被告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依据《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胖东来胜诉的经验总结
制度制定时遵循民主程序。
制度发布时确保员工签名确认。
制度发布后组织员工培训学习。
工作区域安装监控视频记录员工行为。
适时要求违纪员工书写自述材料。
在违纪处分单、工资单等重要文件上让员工签字确认。
关键环节通过书面文件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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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2-22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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