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9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西安某自动化设备公司的员工张强在工作中突然发病,历经抢救后于同年6月14日逝世,享年35岁。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雁塔人社局)鉴于张强发病后超过48小时才宣告死亡,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对此,张强家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法院最终撤销了雁塔人社局的决定,并责成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分析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无论直接死亡还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均可视为工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进一步指出,突发疾病涵盖各类疾病,48小时期限的计算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点。
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显示,张强发病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急诊科,初步诊断为脑卒中及高血压3级,医院于当日14时05分向家属下达了病重通知书,据此确认48小时起算时间为2022年6月9日14时05分。尽管张强在6月14日出院后宣告死亡,从首次诊断时间算起的确超过了48小时,但法院查明,他在手术后的6月11日8时50分已被查房医生诊断为深昏迷、双瞳散大固定、无自主呼吸,且随时可能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当天9时08分,张强果然突发心跳骤停,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维持呼吸,此时实际上已处于脑死亡状态,其生理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继续救治仅能延迟心肺功能停止的时间,但家属坚持不放弃直至张强出院后离世。6月11日8时50分,医生查房确认张强多项生命体征丧失,48小时内已无挽回生命的可能,其死亡具有不可逆性。
2023年,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雁塔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裁决。
人社部门上诉理由与二审判决
对此判决,雁塔人社局提出上诉,强调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尚未确立脑死亡标准,而是采用综合性判定死亡的标准,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搏、瞳孔反射消失等指标,而以脑死亡作为新判定标准的研究尚未正式纳入法律体系,因此认为一审采纳脑死亡观点欠妥。
该局指出,尽管张强在术后第二天,即2022年6月11日8时50分失去自主呼吸,存在随时可能发生呼吸心跳骤停的风险,但他当时的心跳并未停止,且通过抢救仍保持着某些生命体征,呼吸机作为现代医疗中的常见辅助器械并不直接影响死亡的认定。此外,依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张强于2022年6月14日死亡,看似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期限。
然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人社局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呼吁明确脑死亡在工伤认定中的地位
尽管医学界普遍接受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之一,我国现行立法仅承认心脏死亡标准。许多医学专家主张脑死亡标准更为科学,因为即使在无脑神经支配的情况下,心脏仍有可能长时间跳动,但实际上其生理机能已无法恢复,延续救治只是推迟了心肺功能停止的时间。
代理张强家属案件的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安表示:“如果在脑死亡状态下强迫家属放弃治疗,显然有悖人道。接纳脑死亡标准,有助于避免部分家属为了符合48小时内的死亡条件而提前终止救治。”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已有部分地区法院认同脑死亡标准。如2021年4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一名公职人员在工作时晕厥,虽经抢救但最终宣告死亡,由于其“临床死亡”时间超出了48小时,当地人社局未予认定工伤。家属对此决定不满,提起诉讼,旗、市级两级法院一致认定,基于脑死亡发生在48小时内,撤销了杭锦旗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要求其重新认定。
余伟安律师补充道,尽管有些地区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倾向于以脑死亡标准对待劳动者在工作中48小时内因病死亡的情况,但这仅仅是少数案例。实践中,视同工伤的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调查取证和性质判断。本案之所以胜诉,主要归功于审判法院深入探究立法意图并公正裁决,同时也得益于扎实充分的证据收集工作。
他表示:“我们期待更多类似的案例取得成功,并强烈建议在视同工伤问题上明确脑死亡标准的适用,以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突发疾病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会对工伤保险基金造成冲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指出,只要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目的的支出就符合工伤保险基金的利益,不应片面地认为基金支付概率增加就会对其构成损害。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整体收支状况较为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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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3-22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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