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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劳动标准立法应关注劳动者人格权

  在全国两会期间,32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提交了关于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的议案。该议案主张,此类立法应涵盖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特殊劳动保护等多个维度。为进一步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学者建议在立法中单设劳动者人格权编,以保护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确保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得到充分保障。

  为何要在基本劳动标准立法中关注劳动者人格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体现了对个体精神本性与精神追求的深度人文关怀,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然而,劳动者人格权在民法典规定之外,仍存在特定保护需求:

  弥补民法典适用性不足:首先,民法典以平等主体间合作关系为基础,而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劳动者其人格权更易受用人单位的控制、监督与惩戒所侵犯。其次,民法体系下,侵害公民人格权仅产生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介入对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行政监察。再者,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未充分考虑劳动者举证的困难。因此,基本劳动基准法需补足这一保护短板。

  实现劳动法实质平等就业目标:尽管就业促进法旨在确保入职阶段的平等竞争机会,劳动法则需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时,对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倾斜保护,实现全方位的平等就业。

  满足体面劳动的内在要求:体面劳动不仅关乎稳定收入、平等对待与安全环境,更强调劳动者劳动的尊严感、成就感以及通过勤劳实现个人发展的可能性。劳动者人格权的保护对此至关重要。

  如何在基本劳动标准法中构建劳动者人格权保护机制?

  应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针对劳动关系特性,细化各项人格权的保护规则。

  一、劳动者生命健康权保护:针对数字化用工模式下的超时工作问题,立法应着重规制“随时工作”“随时待命”现象对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影响。通过强化用人单位救助义务,将远程与居家工作者纳入保护范围,结合在线工时管理系统与工时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二、劳动者名誉权保护: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名誉权的表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在单位内部发布有损劳动者名誉的社会评价;二是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评价,导致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评价降低,影响劳动者后续就业。基本劳动标准法应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评价的行为,尤其要避免在互联网中加速传播这种负面评价。

  三、劳动者荣誉权保护:针对用人单位不当行使惩戒权撤销劳动者荣誉或奖励的情形,立法应设定对惩戒权的合理限制,保护劳动者已获表彰不受无端剥夺。

  四、劳动者隐私权保护:在数字时代,应引入“离线权”,划定工作与生活的界限,保障劳动者生活安宁。离线权的具体规则与应急方案应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此外,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须遵循比例原则,确保其正当利益与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影响之间保持适当平衡。

  五、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保护:一方面,立法应与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潜在的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协调,设定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采用列举与开放式立法技术明确歧视事由与行为表现,减轻劳动者举证负担。另一方面,通过激活劳动保障监察与公益诉讼机制,拓宽平等就业权的救济途径。

  六、强化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与霸凌的责任:尽管民法典已规定用人单位防治义务,但鉴于性骚扰与霸凌问题的复杂性,基本劳动标准法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强化用人单位内部防治机制建设,并鼓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前介入,有效遏制此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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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4-04-08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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