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中,年龄并非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与非农民工,以及是否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适用的工伤认定标准有所不同。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农民工工伤认定
无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在工作中因工伤亡的,均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这一原则在两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中得到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回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再次确认了上述立场:“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我庭于2010年3月17日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明确表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非农民工工伤认定
非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构成工伤需满足特定条件,即通常需在本单位留任且具备如下情形:
退休与工伤保险待遇关系
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分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未办理退休或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两种情况,其工伤认定依据如下:
已参保且受聘于原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此类员工若在受聘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未办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员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用人单位仍须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广东地区的特殊规定
尽管前述规定已较为详尽,但广东高院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处理更为直接且宽松,不区分农民工与非农民工,也不强调必须在原单位任职。尽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已被废止,但其中的相关原则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13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处理原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其坚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60岁以上员工能否构成工伤,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为农民工、是否在原单位留任,以及所处地域的司法实践。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员工仍有可能依法获得工伤认定及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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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4-12 1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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