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是企业维护正常运营秩序、确保员工按时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手段。然而,当负责管理考勤的人员涉嫌篡改自身记录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合法辞退的理由呢?
基本案情
张女士于某公司任职人事主管,承担公司员工考勤数据的收集与审核工作。2019年5月,公司在例行考勤核查中发现,张女士利用职务便利,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即2019年1月至5月),对其个人考勤记录进行了多达50余次的非正当修改。具体表现为:将未正常打卡记录篡改为正常出勤,包括上班迟到、早退,甚至全天未打卡的情况。公司以张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决定予以辞退。随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产生争议,并诉诸法院。
原告观点
原告公司主张,张女士身为人事主管,其职责之一即管理和维护公司的考勤系统,确保电子打卡记录的真实准确性。然而,张女士不仅多次未按规定打卡,还故意伪造电子打卡记录,使其看似正常出勤。公司通过对张女士提交的打卡记录与考勤机原始数据比对,明确揭示了50多处篡改痕迹。公司认为,张女士作为主管考勤之人,私自篡改个人考勤记录,严重违背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被告辩解
被告张女士辩称,尽管她负责考勤工作,但公司内另有专职考勤人员,其对电子打卡记录的调整并非蓄意篡改,而是对未及时打卡的“合理修正”或“补打卡”,旨在反映真实出勤情况,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此外,张女士强调,其并未因修改记录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公司以其考勤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被视为违法解除。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张女士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修改个人考勤记录,如将未打卡改为已打卡,将无打卡记录篡改为正常出勤,且对此行为予以承认。无论其是否从中获益,此类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因此,该公司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属合法解除。
结论
综上所述,海淀法院审理确认,该公司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系合法之举。此案例警示广大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如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将可能面临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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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4-15 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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