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向原公司追索提成与绩效薪酬,公司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暂扣其提成,并声称相关销售业绩的达成并非完全由该劳动者促成。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新疆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其在职期间的绩效提成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李某与新疆某公司签署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销售岗位的大区经理。合同明确,其劳动报酬采取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分配机制,绩效工资依据李某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及实际贡献,按公司内部分配办法进行考核确定。
2022年3月31日,李某向公司提出岗位调动申请。同日,公司销售内勤在企业微信群发布了《销售部工作人员调整及管理方案》,将李某的职位调整为销售员。
同年8月22日,新疆某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正式终止。然而,对于李某在职期间完成的两笔业务,尽管公司承认其为李某的业绩,但以款项尚未回收为由,根据公司规定暂时不予发放相应提成。
随后,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新疆某公司支付其2022年至2023年间部分绩效提成工资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仲裁委以该诉求超出了其处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新疆某公司辩称,《劳动合同书》仅约定采用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式,未涉及计件工资制度。李某所主张的提成,实质上类似于内部承包或承揽合同项下基于特定条件成就而应支付的报酬。公司认为,其他员工已接手并完成了李某原负责工作的大部分内容,故该业绩不应全归李某所有,且在条件(款项回收)未满足前,不应向李某支付未回款部分的提成。
对此,李某反驳称,提成工资作为销售人员薪资的组成部分,与公司间不可能形成内部承包或承揽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根据该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规定,李某的薪酬包含销售提成工资,该提成为其工资的合法构成部分。法院进一步指出,工作过程中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不应成为拆分个人应得工资报酬的依据。且公司绩效管理办法对大区经理等岗位的工资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结合双方举证及庭审调查,李某依据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获取提成工资,并未违背公序良俗和按劳分配原则。
鉴于李某离职后无法实时掌握货款实际回款情况,为避免引发后续诉讼及加重当事人负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诉求,判令新疆某公司支付其2022年至2023年绩效提成工资人民币12万余元。
审判结果:
新疆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某一时期内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类。其中,计件工资包括按营业额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据此,业务提成属于工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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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4-18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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