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为某公司职员。2022年8月1日上午10时,霍某在搭乘公司提供的通勤车辆返回家中途中,不幸突发疾病昏迷,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次日凌晨1时15分,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霍某因脑干出血导致死亡。
同日,医院另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详细列明霍某的病情包括:1.脑干出血;2.枕骨大孔疝;3.中枢性呼吸衰竭;4.循环衰竭;5.左侧基底节腔隙性脑梗死;6.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7.支气管炎。
2022年8月3日,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历经数月审查,人社局于2023年1月12日下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结论为霍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亡)认定标准。
对此决定,霍某家属表示异议,并诉诸法院。
一审判决要点概述: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方能视同工伤。尽管通勤车可视为工作环境的延伸,但它并非霍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因此,一审法院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认为工亡认定依据不足,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上诉理由摘要:霍某家属坚持认为,霍某连续工作11个夜班,累积的疲劳与其高血压病情恶化直接相关,最终导致在通勤车上的不幸离世,应符合工作相关性死亡的认定。他们主张依据民法的相当因果关系原则,重新审视霍某疾病与工作之间的联系。
人社局答辩概要:人社局反驳称,目前并无确切证据表明霍某的死亡直接由高血压引发,且《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已有明确界定,不宜随意扩大解释,以维护工伤认定的严谨性及社保基金的平衡。
二审判决核心观点:二审法院同样认为,霍某在通勤车上的发病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且无直接证据证明其疾病与工作强度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判定霍某的情况不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最终判决维持原判,未予支持家属的工伤认定请求。
案号:(2024)新28行终3号(人物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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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5-08 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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