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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社保不得让职工承担,滞纳金不得高于欠缴金额

  网民A:我的爸爸之前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后来企业倒闭,没有继续为爸爸缴纳社保,也没有进行任何说明或操作,停止社保。爸爸不知道社保一直在计费。多年后,当爸爸年老,想购买社保时,发现需要补缴15万多元。社保费本身只有几万元,但滞纳金比社保费还要高。咨询社保局后,他们表示无法减免滞纳金。我们感到无辜,因为企业未报停社保导致这种情况,我们也是受害者。现在,当我们想交社保时,却要承担高额费用。希望能得到答复,告知是否有方法减免部分费用,谢谢。

  网民B:我是一名普通企业职工,现在遇到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我曾在一家金融投资企业工作,该企业在2014年为我购买了社保和医保。2016年7月,因非法集资,公司实际所有人被拘留,公司倒闭。由于实际控制人在看守所,未办理停保手续,我至今无法办理。社保局表示,只有原企业办理停保后,新企业才能购买社保,或转至个人社保,且必须补清欠费。原企业因上述问题无法办理停保和交清欠款,导致我无法在正规企业工作。我咨询过多个部门,但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现在非常普遍,希望能引起领导重视,得到解决。此致敬礼!

  网民C:我认为社保缴纳程序不合理。我之前的公司在2015年1月为我们缴纳了五险,但半年后因资金问题停止缴纳。2016年1月我离职,要求停社保,但财务表示必须补上欠款。公司承诺补上欠款,因此少发了我半个月工资。现在两年过去,社保欠款从几千元变成了两万多元。这里有三个问题:一是欠款后不能停保;二是个人不能补交;三是联系不上前公司,社保既不能停也不能补,也不能转到新单位。如果公司倒闭,社保该怎么办?希望能有有效解决办法。

  企业面临倒闭,无法支付社保,个人无法补缴,社保中断,这太不人性化。许多中小企业倒闭破产,老板跑路,社保不停缴情况多。社保局责令补缴时找不到实施对象,职工成为受害者,无法停保,补缴金额巨大,不能舍弃这段时间。希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员工安心工作,妥善养老退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针对网民反映的“社保欠缴后办停补缴有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留言反映的社保欠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核定应缴社保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欠费。

  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关系变更、终止,《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处理。

  关于滞纳金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欠费及滞纳金。滞纳金过高问题,由于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手段,具有法律震慑力,目前法律法规中未有减免条款,不应减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滞纳金数额不高于欠缴社保费数额。

  感谢理解支持!

  典型案例:滞纳金不应超过社保费额

  裁判要旨:

  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加收滞纳金,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限制。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数额,是在“天价滞纳金”新闻引发讨论背景下的特别规定。

  社保局征收滞纳金超出保险费数额,违反规定,超出部分应返还。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3行终257号行政判决书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6月27日,潭下镇中心校为职工唐某申报补缴2003年至2012年养老保险费,灵川县社保局核定应补缴保险费34754.4元、滞纳金58307.5元。

  2018年10月30日,唐某缴纳上述保险费及滞纳金。

  2019年1月5日,唐某起诉灵川县社保局,请求退还多收滞纳金23553.1元,后撤诉。

  潭下镇中心校于2019年4月25日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保费征收机构加收滞纳金,不得超过保险费数额。灵川县社保局征收滞纳金超出保险费,违反规定,超出部分应返还。

  指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滞纳金不能要求职工个人承担。唐某缴纳滞纳金视为受潭下镇中心校委托,两者民事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畴。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一、确认灵川县社保局超出社保费数额征收滞纳金违法;二、灵川县社保局十日内返还超出滞纳金23553.1元给潭下镇中心校。

  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不缴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是迫使用人单位履行法定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一种。

  本案中,潭下镇中心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社保费征收机构灵川县社保局下达《单位征缴通知书》,具有责令履行法定金钱给付义务性质,滞纳金是迫使其及时履行该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社保费)数额,潭下镇中心校应补缴养老保险费34754.4元,滞纳金也不能超过该数额,实际缴纳滞纳金58307.5元,超过补缴养老保险费23553.1元,超出数额依法应退还。

  至于潭下镇中心校证明补缴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唐某实际缴纳问题,因缴费义务应由用人单位潭下镇中心校承担,唐某缴纳费用在法律上应视为代潭下镇中心校缴纳,故退还超过规定数额滞纳金也应先退到潭下镇中心校,再由潭下镇中心校退还给代缴人唐某。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灵川县社保局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指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数额,是在“天价滞纳金”新闻引发讨论背景下的特别规定。《社会保险法》尚未增加对滞纳金数额限制条款,造成社保费征收机构执法窘境,引发不必要诉讼。社保费征收机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尽快解决该问题。

  综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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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4-05-24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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