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自2016年2月28日起在北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担任微信编辑。2020年高考期间(7月7日至7月9日),孙某因陪女儿考试而未到岗上班,随后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4,000元,但她的请求在初次仲裁中未得到支持。
孙某声称,她在2020年7月5日通过微信向公司副总申请事假,并于次日当面向副总和人事部门王小静请假,均获得口头批准,但未能提供直接证据。她提交了户口簿、高考准考证、成绩单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以证明请假事由的真实性,但公司以其未遵循正式请假流程为由,认为请假无效。
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即未经许可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两天或年度累计三天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旷工。公司强调《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对员工公示,孙某未遵循请假流程,其旷工行为违反公司规定。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孙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请假获得了公司批准,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行为,驳回了孙某赔偿金的请求。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孙某未能有效证明请假事实,支持一审判决,强调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并再次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再审申请:孙某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指出陪考高考乃人之常情,公司应体谅员工特殊需求,认为公司机械执行规定,违法解除合同。
高院裁决:高院审查后,维持了原判,指出孙某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请假得到正式批准,公司依规解除合同合法,据此驳回了孙某的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尽管孙某基于人道主义理由提出申诉,但因其请假程序不符合公司规定,未能满足法律要求的举证标准,最终法院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未支持其赔偿请求。此案例突显了遵循公司规章制度和妥善保存请假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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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06-07 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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