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开招聘时对男性、女性设置不同的年龄限制算就业歧视吗?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最近公开了一起保障平等就业权公益诉讼案。上海一单位公开招聘要求男性50岁、女性40岁以下。
检察院:构成性别歧视!
杨浦检察院在前期履职中发现,区内一家单位在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求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在40周岁以下。该单位表示,是因为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才设定了不同年龄的招录标准。
杨浦检察院认为,该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通过设置男女差别化年龄要求,变相提高了妇女录用标准和就业门槛,也没有向社会公众合理解释该岗位男女区别设定年龄标准的理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规定,没有很好地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应依法予以纠正。
在与该单位的行政主管单位充分沟通后,杨浦检察院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迅速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已督促删除这条招聘信息,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哪些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
杨浦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表示,“女性在求职就业时往往遇到更多压力,隐性的就业壁垒包括限定性别、询问妇女生育情况、差别化提高录用标准等。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虽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缺乏对性别歧视概念界定,也没有列举哪些行为构成歧视。”
不过,多项法律法规明确,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三条:
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机构发布含有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遭遇就业性别歧视职场人该如何维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因此,职场人一旦遭遇就业性别歧视,应当勇敢维权: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就业的问题,女职工可以通过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进行举报投诉,或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女性劳动者遭遇维权难题时,也可求助检察机关为其“撑腰”。检察机关既可以向用人单位制发纠正和整改的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这样做,比个人诉讼更具优势,也更有胜算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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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11-13 1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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