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得简易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怎么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推荐新闻:上下班合理路线必须是最近路线吗?
 
                        
                          
                            |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4-12-27 10: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