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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地铁上班遇踩踏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2015年4月20日早上,王涛在上班途中,于深圳黄贝岭地铁站换乘时遭遇踩踏事件,导致左髌骨下极粉碎性骨折、左髌韧带部分断裂。深圳地铁黄贝岭站出具证明,证实该事件因一名乘客晕倒引发乘客恐慌奔跑,王涛因此受伤。

  工伤认定争议

  2015年8月4日,王涛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9月28日,人社局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涛的受伤情形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王涛不服,先后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均未获得支持。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王涛受伤的原因是地铁站台内人员恐慌踩踏事故,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因此驳回王涛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现有法律法规未对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作出明确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王涛的受伤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踩踏事件是否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人社局及法院均认为,踩踏事件属于意外事件,而非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尽管王涛引用《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案例评析》等资料主张踩踏事件应认定为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但法院认为这些资料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王涛的受伤未被认定为工伤。该案例提醒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件时,需明确事件性质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

  案号:(2016)粤03行终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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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5-03-0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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