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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到小区后出门取快递被车撞,能否算工伤?

  2019年9月21日20时30分,刘某驾驶摩托车下班返回居住小区。20时48分,其抵达小区地下车库,停车后步行前往小区马路对面超市取包裹。20时52分许,刘某取完包裹返回小区时,不幸被机动车撞倒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12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11月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刘某对该决定不服,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是否处于上下班途中。

  人社局主张,刘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从单位回到居住地小区并将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此时下班途中已经完成。其步行外出取包裹途中受伤,属于回家后外出办私事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然而,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意味着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刘某于20时48分许驾驶摩托车到达小区,其将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后,尚未回到自己家中,客观上上下班途中并未完成。其选择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步行至小区对面取快递,实质上是对其自身下班路线的合理规划,客观上仍属于下班途中。其目的也是在下班途中顺便取快递然后回家,而取快递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未超过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对刘某受伤的定性错误,导致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若以到家作为下班完成的终结点,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从单位回到居住小区或者在回家的途中,可能会径行去办理其他事情,可能会长达几个小时甚至几天才会回家。因此,以回家作为终点缺乏合理性。

  2.就本案而言,刘某骑车回到居住地小区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改为步行外出小区,这应视为其主动提前终结了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已经结束。以回到家作为上下班途中的终结点,会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进而影响工伤基金的安全。对于那些下班到小区后不回家,或者在中途改变了合理的路线、超过了合理的时间的情况,若以是否到家为终结点,就会起到一个错误的示范作用。

  3.由于刘某主动终结了上下班的途中,其下班后到小区停放摩托车的停车场停放好车辆后外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线路。同时,认定是否是合理路线和时间属于行政权范畴,司法不宜干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一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本院认为,认定职工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以上下班为目的是上下班途中的实质内容,而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是上下班途中的时空表现形式。因此,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合理路线,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亦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具体到本案,刘某在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后,尚未回到自己家中,客观上未完成下班的目的。刘某到小区马路对面小型超市领取快递也符合当前经济社会正常的生活需要,并没有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属于“上下班途中”。人社局主张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上下班途中”已经终结,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线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1)鄂05行终109号(当事人系化名)。

  从日常生活的经验来看,员工下班把车停到小区停车场后,大多数人可能会认为下班过程已经结束,开始进入自己的私人时间和空间。然而,法院却认为“刘某停好摩托车后还没进家门,不算完成下班”,这种说法似乎与社会普遍认知和生活常识存在一定出入。

  刘某骑摩托车安全回到小区车库并停好车,此时其下班路途似乎已经结束。之后他出小区取快递,将这个行为理解为新的个人安排,而不是下班的继续,似乎更为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界定“上下班途中”,允许在必要的通勤过程中,进行少量、短暂的“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并不是允许将整个下班后的个人生活都纳入“上下班途中”的范畴。取快递虽然是“日常活动”,但在本案情境下,更像是为了个人方便。回到自己小区再出门去取快递,是否还算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是否已超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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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25-03-1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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