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因求职者有劳动仲裁经历而收回已发放的录用通知(offer)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性质与违法性分析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发出offer属于缔结劳动合同的要约行为,劳动者接受后即形成信赖利益。若用人单位仅因劳动仲裁记录单方面取消录用,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如误工费、机会成本等)。
涉嫌就业歧视
劳动仲裁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个人能力或品行无直接关联。用人单位以仲裁经历为由拒录,可能被认定为就业歧视,违反《劳动法》第三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平等就业的规定。
劳动仲裁记录的隐私性
劳动仲裁记录通常不对外公开,且用人单位无权直接查询求职者的仲裁记录。若通过背景调查获取此类信息,需注意合法性边界。部分第三方背调机构可能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取信息,存在侵权风险。
二、劳动者维权途径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介入调查,责令用人单位纠正歧视行为或赔偿损失。
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若因offer被撤销造成实际损失(如已辞职、放弃其他工作机会等),可依据《民法典》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案例支持劳动者索赔(如上海徐汇区法院判例)。
收集证据
需保存录用通知、取消录用的书面或录音证据,以及因取消录用导致损失的证明(如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的材料、其他拒录证明等),以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三、企业的合规建议
规范招聘流程
背景调查应在发放offer前完成,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争议。
避免歧视性标准
仲裁记录本身不能作为录用决策的依据,需结合具体争议原因综合评估候选人的适配性。
审慎处理offer撤销
若确需撤销offer,应与求职者协商并给予合理补偿,减少法律风险。
四、争议焦点与难点
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可能以其他理由(如岗位调整、能力不符)掩盖真实拒录原因,劳动者需证明仲裁记录是唯一或主要因素。
法律执行差异: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结论
用人单位仅因劳动仲裁经历取消录用不合法,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建议在求职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并优先选择流程规范的企业,以减少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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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5-03-24 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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