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一直是劳动法律领域中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其核心标准是“因工作原因”,但在员工自发组织的娱乐活动中,这一标准往往变得模糊不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之一,或者符合“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例如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等)。近年来,多地出现了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参与同事间自发组织的打球、徒步等活动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这使得不少企业陷入了“想促进员工关系却怕担责”的两难境地。企业既担心因限制活动显得不近人情,又害怕一旦出事要背负沉重的法律责任。这种战战兢兢的背后,正是工伤认定边界模糊带来的系统性焦虑。不过,据新闻报道,近日平谷法院的一则案例为大家缓解了一点焦虑。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某公司的高级业务经理。去年1月某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他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某等五人前往公司附近的羽毛球馆打球。在下场休息时,李先生突然倒地,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公司随后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然而,人社部门经调查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李先生的妻子张女士不服这一决定。她认为,公司董事赵某建立了羽毛球微信群、组织了事发当天的活动并预定了场地,而且活动是为了公司内部比赛备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公司代理人否认事发当天的活动是公司为备战比赛而组织的。公司提出,涉案的微信群并非公司组建,群的性质是球友群,群成员中有的并非公司员工。而且,午休约球是员工多年自发的习惯,谁组织、谁参加全凭自愿,事发当天的活动具体由谁组织也不清楚。
三、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比赛、团建等活动或者是为了备战比赛而参加单位组织的日常训练活动,会具备事先通知、统一组织等特点。在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球友群是员工自发组建的,事发当天的活动仅为微信群内的“约球”,并没有证据证明与公司内部羽毛球比赛有关。因此,法院对张女士的主张难以采信。人社部门的决定并无不当。据此,法院认为,张女士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上述规定中,员工参加活动会被认定工伤,主要是经查证该活动是由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边界非常难以分清。
例如,在个别案例中,有法官认为:员工自发的打球活动客观上增强了团队凝聚力,间接服务于企业利益,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活动”;还有法官认为,活动中有企业管理者参与,则可视为“企业对活动的默许或支持”,进而将活动与工作建立关联。这种对“关联性”的宽泛解读,让很多企业非常被动。也就是说,即使活动完全由员工私下组织,只要能被牵强地与“团队建设”“企业隐性利益”挂钩,就可能被纳入工伤范畴。
所幸,平谷法院的这则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也明确了工伤认定的边界。本案中,李先生是在午休时间打球,午休属于员工可自由支配的休息时段,并非法定工作时间。而且打球地点在公司附近的羽毛球馆,而非工作场所,活动目的是休闲娱乐,与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无直接关联,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人社部门和法院的决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如果因为同情家属或者考虑与领导同事打球就放宽工伤认定标准,反而会导致工伤边界模糊。这不仅会使工伤基金承受更大的压力,也会影响真正因工作受伤人员权益的保障。该判决坚守了法律底线,体现了法理优先,有助于维护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类似案件随意认定工伤情况的发生。
从员工关系的角度来看,本案也给企业管理带来了一些启示。为了避免员工之间自发的活动被认定为工伤,企业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活动性质
确保活动完全是员工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例如,活动由员工自行发起,费用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场地、交通工具和活动设备等均由员工自行安排,公司未参与组织、策划,也未从中受益。
(二)避免公司介入
企业及管理者需避免对自发活动的任何形式的“背书”。不允许使用公司场地、设备支持活动,不允许管理者以职务身份参与组织,不将活动照片、视频用于企业宣传。即使员工邀请管理层参与,也应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并在事后通过内部渠道声明该活动与公司无关。这种“零介入”原则,能从根本上切断活动与“工作原因”的关联链条。
(三)做好安全提示
尽管是员工自发活动,公司可通过内部公告、员工手册等方式,提醒员工在参与各类非公司组织的活动时注意自身安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对于一些高风险的自发活动,如户外探险、极限运动等,公司可特别强调风险,建议员工谨慎参与。
(四)签署相关声明
对于部分员工自发组织且风险较高的活动,可要求员工签署自愿参加声明。声明中注明活动为员工自发组织,与公司无关,员工需自行承担活动中的一切风险,包括受伤等情况。
(五)关注活动动态
公司可通过员工沟通渠道、日常观察等方式,了解员工是否有组织或参与一些可能存在风险的自发活动。若发现此类活动,在不干涉员工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醒员工注意安全,同时避免公司因知晓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而被认定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六)购买商业保险
虽然公司对员工自发活动通常无工伤赔偿责任,但为了体现人文关怀和降低员工因意外受伤带来的经济压力,公司可考虑为员工购买一些商业意外险,作为一种福利措施。这样即使员工在自发活动中受伤,也可通过商业保险获得一定的赔偿,减少因工伤认定问题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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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5-08-22 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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