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间有关法律概念上的差异,在世界范围内劳务派遣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在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名称。例如,在我国称为“劳务派遣”,在德国称为“员工出让”,在法国称为“临时工作”。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劳动派遣",在日本、韩国称为"劳动者派遣",美国则称为“暂时性劳务提供”、“劳动租赁”等。
国际劳工组织(ILO)于1997年通过的第181号公约,是目前唯一对劳务派遣作出全面规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在其第一条规定于招聘劳动者并派遣其为第三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第三人给劳动者布置工作,并且监督其履行情况"的私营就业机构为劳务派遣机构,虽然该公约并未直接给出劳务派遣的定义,但是其首次扩大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围,规定其可以作为服务的提供者,雇佣劳动者供三方使用。这实质上打破了传统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只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局面,将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临时雇员,规定其应当享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相关保护。
德国《员工出让法》的第一条规定,员工出让是指雇主(出让方)以经营形式将自己雇用的劳动者〈借用员工〉提供给第三方(借用方〉使用,由被借用的劳动者给第二方提供劳务。
法国的《劳动法典》将劳务派遣定性为“临时工作”,把劳务派遣的范围限制在某些临时性劳动。法国《劳动法典》第L124-1条规定:凡专一活动是将其依照约定资格招聘并为此给予报酬的受薪人员交由用工者临时安排工作的一切自然人或法人,均为本章所指意义上的临时工作承包人(即派遣机构〉。秘鲁《就业促进法》也有类似规定。
在亚洲,日本是较早对劳务派遣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其通过《劳动者派遣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定义。日本《劳动者派遣法》第二条规定"所谓劳务派遣就是指将自己所雇佣的劳动者,在该雇佣关系下,让该劳动者接受第三方的指挥命令,并让其为第三方从事劳动,但是,这种劳动并不包括约定让第三方雇佣该劳动者从事劳动。
韩国的《派遣工作保护法》规定"劳动者派遣是指派遣单位聘用劳动者之后,在维系雇佣关系的同时让劳动者按照劳动者派遣协议的内容,听从使用单位的指挥、命令,让其从事使用单位的工作。"
参考阅读:人才租赁 劳务派遣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3-12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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